自5月份以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宣传及典型案例报送,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领域案例5起,如下:

●2021年6月23日15时50分,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类乌齐县伊日乡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建议立案调查。2021年6月23日经向局领导汇报后批准立案。2021年6月23日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7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至此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承认上述情况属实,经营的过期食品相关记录已遗失,证据确凿,无证据证明其之前销售的同类产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限,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涉案食品我局已依法查封,涉案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22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交国库的处罚。2021年7月19日,下发处罚决定书。2021年8月11日结案。

●2021年6月23日15时50分,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类乌齐县伊日乡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建议立案调查。2021年6月23日经向局领导汇报后批准立案。2021年6月23日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至此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承认上述情况属实,经营的过期食品相关记录已遗失,证据确凿,无证据证明其之前销售的同类产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限,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涉案食品我局已依法查封,涉案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257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交国库的处罚。2021年7月19日,下发处罚决定书。2021年8月5日结案。

●2020年9月30日,在昌都市卡若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抽取的昌都康贡土鸡蛋和白芹菜,经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项目为不合格,该企业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土鸡蛋、白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经市局领导批准后立案。2020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昌都市卡若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从昌都市康贡禽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00个土鸡蛋,2020年10月30日从当地菜农处购进9.2公斤白芹菜。两种产品均已销售完,无剩余,货值金额共计478元,获违法所得129.4元。2021年1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9.4元(壹佰贰拾玖元零肆元整)。(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两项共计人民币3129.4元整(叁仟壹佰贰拾玖元整)上缴国库。

●2021年7月23日,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诉昌都市某商店存在非法用打码机更改面粉生产日期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人所诉现象基本属实。该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并在90日内结案。 2021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9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昌都市卡若区某商店涉嫌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基本属实,货值金额共计6608元。2021年9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价值6608元整(陆仟陆佰零捌元整)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二)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捌万元整)。两项共计人民币86608元整(捌万陆千陆佰零捌元整)上缴国库。

●2021年5月21日16时10分,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类乌齐县某菜店采购冷冻肉类产品未索证索票;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建议立案调查。2021年05月21日经向局领导汇报后批准立案。2021年5月24日对无票据清单的冷冻肉类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05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至此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承认上述情况属实,采购的冷冻肉类产品均无相关证明文件,证据确凿,无证据证明其是否售出采购的同批冷冻肉类产品,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涉案食品我局已依法查封,涉案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5247.6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索证索票的冷冻肉类产品;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上交国库的处罚。2021年6月9日,当事人上交罚款至国库,本案就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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