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7月16日发布消息称,日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详见附件)。根据《规范》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应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该标准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安徽省纳入监管的食品小作坊共8780户,占全省食品生产主体的46.2%。一方面,食品小作坊在方便群众生活、丰富群众餐桌、传承传统饮食文化、扩大就业、促进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食品小作坊存在食品安全意识低、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差、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在卫生管理、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控制等有关生产规范方面问题较多,亟需加以规范。

制定该标准主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和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同时参考了周边省市的小作坊管理要求。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针对所有食品生产形式的全国通用卫生规范,是食品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标准,其中部分内容不完全符合食品小作坊的实际情况。GB 14881于2014年实施后尚没有作出修订,部分内容无法涵盖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针对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实际的生产规范标准,用以明确与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目前,浙江、江苏、上海、云南、天津、陕西、贵州、河南、重庆等多个省市已出台针对食品小作坊的卫生规范标准,而安徽省尚无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为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的规范经营、不断提高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必要通过标准化手段,统一规定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卫生要求。

二、主要内容

标准共14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生产加工场所、场所内部结构、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贮存和运输、召回管理、培训和记录。

标准适用于《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的食品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基本要求:食品小作坊涉及的食品生产领域和生产形势复杂多样,生产条件也参差不齐。为保证该标准的通用性,本标准设定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用以保证小作坊食品的生产安全。

生产加工场所和场所内部结构:良好的生产加工场所有利于使人员、物料流动有序,设备分布位置合理,减少交叉污染发生风险。场所内部结构中规定了顶棚、墙面、隔断、门窗、地面等要求,这些与食品安全生产密切相关。

设施与设备:涉及生产过程控制的各直接或间接的环节,包括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和照明设施、废弃物和仓储设施等要求。

卫生管理: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来访者和虫害控制。

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包含了基本要求、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原辅材料贮存等。有效管理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物料合格是保证最终食品安全的先决条件。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根据2020年新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应生产加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除此之外,此部分还对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污染控制、包装和标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检验:检验是验证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贮存和运输:明确了贮存和运输要求,回收变质食品处置,销售台账等要求。

召回管理、培训和记录: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生产过程控制,而过程控制的关键在人。记录和文件管理是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实施召回可以消除缺陷产品造成危害的风险,体现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要求。

三、标准实施

本标准自2021年9月16日开始实施。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安徽省范围内食品小作坊必须按照本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为确保《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的落实,将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解读,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标准培训,搭建多方交流平台,为标准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做好标准实施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小作坊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三是适时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在标准实施一段时间后,适时启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收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如有需要则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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