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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名被告人被依法严惩。

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金某某从徐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未经批准生产的散装减肥胶囊和糖果片,自行分装后对外销售。2020年8月,金某某委托河南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综合果蔬压片糖果2000盒,并自行分装对外销售。2019年2月至案发,金某某向姜某、李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等人销售上述减肥产品共360余万元。被告人姜某从被告人金某某处购进减肥产品后,通过淘宝平台以及旺旺客服微信对外销售。自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3月19日,销售金额共600余万元。经检验,上述减肥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原料“西布曲明”。

六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姜某、俞某、姜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判决姜某等人十二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该案的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六安中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金某某等人向消费者支付一千余万元的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自行销毁。

法官提醒:西布曲明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风险而被国家列为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食品生产者的相关资质,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谨防购买到不合格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遇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索要赔偿、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举报,合理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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