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药生食监发0531第1号通知,基于《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用于销售的畜禽肉、脏器及其食肉制品(以下简称食肉等)时,必须有出口国政府发行的卫生证书或添付相关复印件。
从6月1日起实施的食肉等卫生证明书的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食肉等卫生证明书的受理
非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国家、地域或设施在提交进口申报时,需要跟通过生活卫生·食品安全策划课检疫所业务管理室与生活卫生·食品安全策划课联系。
2.食肉等进口时,若证明内容不完整,但若大使馆或本国政府已经记载追加了有关事项,在出示证明后也可以承认进口。
3.在提交进口申报时,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初次进口时或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积极掌握实际卫生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