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冷冻饮品,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20大类食品179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55批次,不合格样品38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襄城县冰冰冷饮店销售的标称许昌市龙鹏弟冷饮厂生产的1批次老北京(冰棍)清型冰棍,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4×106CFU/g、2.2×106CFU/g、2.0×106CFU/g、1.7×106CFU/g、1.8×106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25000CFU/g。检验机构为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潢川县金典商贸中心南城分店销售的标称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长沙湘川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烧辣面条(调味面制品),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为15.4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0mg/g。初检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夏邑县柠檬食品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福建春添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菜籽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79.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4.郑州市金水区金希牛羊肉店销售的1批次羊肉,克伦特罗检出值为74.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鹿邑县佳美鲜品百货超市销售的1批大黑鱼(活),氧氟沙星检出值为5.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鹿邑县佳美鲜品百货超市销售的1批韭菜,甲拌磷检出值为0.1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7.新乡市牧野区小杰家菜馆使用的1批次餐具(碟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滑县枣村易和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徐州进盛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2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80g/100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9.郑州高新区鲜嘉汇生鲜果蔬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5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0.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偃师盛德美店销售的1批次青茄,氧乐果检出值为0.2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信阳平桥区甘岸镇甘岸街李凤宽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94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2.新安县全品红连锁超市销售的标称洛阳市帅香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今博浓烧烤酱(液态调味料),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20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3.登封市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登封市嵩阳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嵩阳米醋(酿造食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23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4.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标称漯河蔡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蔡记薄饼(香葱鸡肉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2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5.沈丘县家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家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为12.7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0mg/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6.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李阳活禽店销售的1批次黑鱼(活)、1批次中华鲟(活),氧氟沙星检出值分别为3.7μg/kg、12.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7.信阳市明港吴辉餐饮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0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8.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素大刀肉(老妈牛肉味调味面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4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9.方城县裕客隆百货副食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广场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天益油脂有限公司(销售商:河南豫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37.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0.杞县开心商业广场销售的标称温州香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手撕鸭排(香辣味),总砷(以As计)检出值为3.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1.商丘市睢阳区笑笑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鲜活鲫鱼、1批次鲜活黑鱼,氧氟沙星检出值分别为8.7μg/kg、3.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2.新密市万客隆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韭菜,氧乐果检出值为0.2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鄢陵县名门尚居欢语超市销售的1批次豆角,氧乐果检出值为0.1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4.新郑市龙湖镇李纳牛肉胡辣汤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6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5.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宿迁市华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润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酱香肘(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0CFU/g、<10CFU/g、<10CFU/g、29000CFU/g、29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 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6.正阳县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什邡市久友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1批次盐焗鸡味调味面制品,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为4.8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0mg/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7.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金三角店销售的标称晋江市安海乐当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妙手鸡精复合调味料,谷氨酸钠检出值为33.7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35.0g/100g;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00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8.周口市太昊路18号黄淮大市场院内高玉英销售的1批次梨,多菌灵检出值为6.5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kg。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29.新密市市区未来天福超市销售的1批次散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3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0.新密市市区未来天福超市销售的1批次豆芽、1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分别为42.3μg/kg、20.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1.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君河店销售的标称深圳捷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洛阳益心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核桃莲子黑芝麻糊,霉菌检出值为60CFU/g、80CFU/g、80CFU/g、80CFU/g、9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2.商水县久益商贸有限公司姚集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冠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味道凉拌汁(液体调味料),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847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3.叶县保安镇健康奶粉专卖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方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鲜奶棒奶油冰棍 清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8.4×104CFU/g、5.1×105CFU/g、2.1×105CFU/g、4.5×105CFU/g、1.8×105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25000CFU/g。检验机构为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4.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安钢店销售的标称郑州美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海螺酥(麻辣鸡翅味)油炸型膨化食品,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1.7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初检机构为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5.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光山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香港木板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创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奶酪燕麦水果坚果,霉菌检出值为300CFU/g、140CFU/g、50CFU/g、250CFU/g、27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滑县、鹿邑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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