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0年第102号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饼干、糕点、调味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饮料、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水果制品10大类食品143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00批次,不合格样品34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驻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54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8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睢县春梅万家乐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冠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调味白醋(液体调味料),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798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鹤壁市山城区小庄市场二伟鲜鱼店销售的1批次黑鱼,氧氟沙星检出值为22.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4.民权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鸡蛋,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39.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开封市鼓楼区杨玲餐饮店销售的1批次扒批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43×10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6.襄城县好好多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郯城县香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麻辣花生(油炸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6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0g/100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上蔡县河南古蔡红太阳商贸有限公司双汇店销售的1批次香芹、1批次芹菜,克百威检出值分别为0.73mg/kg、0.09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8.上蔡县河南古蔡红太阳商贸有限公司双汇店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149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9.开封市禹王台区杜记卤肉店销售的1批次猪头肉、1批次猪口条,胭脂红检出值分别为0.0013g/kg、0.0001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西平县青荷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1.博爱县个体工商户(胡丰)销售的1批次羊肉,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8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2.35×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2.柘城县万家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鲈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5.49×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3.郑州市河南大雅方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1批次碗,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4.通许县永强超市销售的标称泉州泓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漯河泓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无蔗糖手撕面包,霉菌检出值为18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50CFU/g。检验机构为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15.长葛市欣欣悦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7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6.长葛市欣欣悦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大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10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7.郑州市郑东新区御锦元粥店使用的1批次盘子、1批次杯子,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8.漯河双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精品),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3CFU/250mL、6CFU/250mL、10CFU/250mL、0CFU/250mL、5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9.舞钢市枣林镇天天好日子超市销售的1批次鸡蛋,甲硝唑检出值为3.8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0.睢县尚满仓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66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1.郑州市河南吉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1批次勺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2.舞钢市天舟每购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新大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芝麻酱,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20.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民权县河南云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温岭市振天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带鱼,甲硝唑检出值为4.3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4.汝阳县小店观阳量贩销售的1批次新姜,噻虫嗪检出值为4.0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5.鄢陵广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蓝溪甘泉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3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6.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泉焖罐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杯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7.郏县美亨超市销售的1批次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1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8.尉氏县董伟家园综合超市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191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27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9.淮阳县润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低糖燕麦饼干、1批次高纤杂粮饼干、1批次黑芝麻纤维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分别为0.62g/100g、0.60g/100g、0.62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鹤壁、焦作、许昌、漯河、商丘、周口、驻马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