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管有效手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9月9日宣布,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最高奖励上限由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
《方法》延续原举报奖励制度好的做法,保持了政策的相对稳定,包括发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社会共治的作用及原举报奖励的办理流程等内容,同时不断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推动制度的完善。
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标准如何设定关乎到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办法》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并提高奖励标准和最高奖励上限。各级奖励标准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200元。最高奖励上限由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
《办法》扩大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增加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为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强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增加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等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实相关义务。
奖励标准由按“货值金额”计算修改为按“罚没款”计算。《办法》为将奖励标准由按“货值金额”计算修改为按“罚没款”计算。由于原《奖励办法》按照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额,在具体执行中遇到许多案件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也出现部分举报人认为的货值金额和执法部门认定的货值金额差距较大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情况,因此,《办法》将“货值金额”改为以“罚没款”数额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
《办法》简化了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衔接的要求,压缩奖励内部审核时间,45天压缩到30天。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不需要举报人再次提出奖励意愿,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奖励;增加举报人复核的救济途径,“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加强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增加“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的规定。(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