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学校应当落实校长、老师、家长代表陪餐制;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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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承担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管理工作队伍,学校应当明确班主任、辅导员等岗位安全责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购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及时给予必要的危机干预。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校长、老师、家长代表陪餐制。
学校应建立制度防欺凌防性侵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违反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故意伤害等行为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武鹏 周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