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与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在河湖长工作中建立“河湖长+警长”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全面推进“河湖长+警长”工作。

该工作机制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湖警长体系,各级河湖警长主要负责依法查办破坏河湖生态环境案件,重点整治河湖水域岸线治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建立案件移送及联席会议等机制,实现河湖保护行政执法与公安执法有机衔接。

《通知》明确,“河湖长+警长”工作机制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打击涉水违法犯罪活动。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查办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危害行洪安全、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二是维护河湖社会治安稳定。组织建立健全河湖治安防控网络,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依法查处妨害公务、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为截污治污、采运河砂等涉水治理提供安全保障。三是开展河湖联合执法行动。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施重点整治。

据了解,我区自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以来,不断探索创新河长制工作与公益诉讼、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目前已建立“河长+警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有力促进我区河湖长制工作全面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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