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中国公司)诉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威乐公司)及北京阳光科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宇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中关于江苏威乐公司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的金额由50万元改为500万元。

本案原告威乐中国公司获得德国威乐公司许可授权,使用注册在第7类泵商品或与泵紧密关联的其他商品上的“威乐”“WILO”商标。被告江苏威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水泵等研发生产、安装、销售。

2017年4月,威乐中国公司从阳光科宇公司处公证购买3款泵产品,其产品外包装、机器外壳、宣传册、合格证等显著位置标有“威乐泵业”“网址:www.wilopump.cn”字样,货架上还摆放有威乐中国公司生产的泵产品。原告还发现江苏威乐公司通过官网及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持续宣传、销售各种型号泵类产品,网店显著位置使用“威乐泵业”字样,不少泵类产品图片上产品外壳显著位置标有“威乐泵业”字样。

威乐中国公司就此提起诉讼主张如下:江苏威乐公司制造并销售、阳光科宇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江苏威乐公司通过其官网及电商平台持续宣传、销售被诉泵类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对“威乐”“WILO”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江苏威乐公司以“威乐”为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金额,威乐中国公司的代理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粟晓楠介绍,江苏威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主页宣称其月产量5万台,年营业额“人民币1亿元”,年出口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威乐中国公司提交审计报告显示其5年平均利润率为10.65%,推算泵产品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据此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30万元。”粟晓楠说。

一审法院虽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认为江苏威乐公司在电商平台上的宣传、销售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并未支持赔偿52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江苏威乐公司赔偿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支出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威乐中国公司和江苏威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威乐公司在泵类产品的产品外壳、相关网站介绍及产品名称等处突出大量使用“威乐”“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wilopump”标识的行为,以及阳光科宇公司销售江苏威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威乐中国公司享有的商标许可使用权。江苏威乐公司将“威乐”字号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积极使用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赔偿金额认定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低,远低于江苏威乐公司因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量“WILO”“威乐”品牌的知名度,江苏威乐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产量、销量及利润情况等,对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5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光科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威乐”字号。江苏威乐公司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主任徐升权指出,二审法院全额支持威乐中国公司500万元的赔偿金额,充分体现出中国司法机关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态度。威乐中国公司总经理涂利民表示,此次判决是公司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和品牌声誉的重大胜利。“我们将坚持不懈捍卫品牌荣誉,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持续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涂利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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