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孙红丽)中消协8日发布旅游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包括通过格式条款转移旅行社责任、通过格式条款将经营者自担费用转移给消费者、通过格式条款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等六种情形。

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相关资料图)

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旅游结束前具有单方协议解除权,此为旅游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旅行社无权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又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乙方(经营者)已提前通知甲方(消费者)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改期改线如果不符合法定期限和原因等条件,属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即消费者有权获得违约赔偿,这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退款仅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通过格式条款转移旅行社责任

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旅游者参加景点游乐项目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具有安全提示义务,未做提示或提示有瑕疵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或补充责任。该约定规避了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又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游客在购物点所购产品,其质量责任由购物点和游客自行负责,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如果旅游消费者在与旅行社协商确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消费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通过格式条款将经营者自担费用转移给消费者

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本协议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终止;退团一律不退费。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一方面,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另一方面,即便因旅游消费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游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又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旅行社责任险属于旅行社的经营成本,该条款将法律规定应由旅行社自己承担的责任险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拒绝或要求退回这部分应由旅行社承担的保险费。

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服务质量瑕疵责任

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在不减少景点的条件下,乙方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通过该条款,经营者取得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扩大了自己的权利范围,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旅行社调整行程,既不能减少景点,也不能降低服务质量,比如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消费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长时间行车或者夜间行车赶路等。

又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发生服务质量问题,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乙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经营者的这一格式条款规避了自己应承担的服务质量保障责任,排除了旅游消费者的求偿权利。

通过格式条款扩大旅行社的权利

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因乙方组团人数不够不能成行的,乙方可变更出团日期或变更组团种类,甲方应按变更后的团费标准支付费用,甲方选择退团的,需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赔偿乙方30%-80%的赔偿金。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该条款扩大了旅行社的合同变更权利,免除了旅行社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的责任,加重了旅游消费者的责任,违反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则。

通过格式条款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如:在格式条款中注明,乙方(旅行社)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该条款从法理上说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相当于在对约定有分歧时,商家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当对某项约定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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