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今年7月起施行。规定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灵活规定网络交易明码标价的形式,对于明码标价规则和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价格欺诈是价格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但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欺诈行为屡见不鲜。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2年“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刚刚过去的“6·18”促销活动期间,价格促销是消费负面信息集中领域之一,舆情关注点为先涨价后打折的虚假促销行为。
早在2000年和2001年,原国家计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两部规章成为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有了新的变化,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原有规定已经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对其进行整合修订,全面梳理提炼,大大增强了规章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原《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共列举了13种价格欺诈行为,规定较为分散、复杂。此次新规将价格欺诈认定规则进一步凝练,使价格欺诈“画像”更加精准。针对价格欺诈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增加了新的规定。面对电商销售、直播带货暴露出的问题,将“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列为价格欺诈;针对一些商家通过积分、礼券促销却又不履行承诺的现象,规定明确“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也属于价格欺诈。
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明码标价不仅是表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反之,如果故意遮遮掩掩,“话到嘴边留半句”,就涉嫌价格欺诈。此次新规明确指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价格欺诈。比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就属于这种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从轻情形。“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等三种情形,不认定为价格欺诈。经营者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便于有关部门更好地开展价格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也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引导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