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记者 刘潇潇)自3月15日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共 7章 55条,与此前相比新增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对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要求更为严格。
据介绍,《办法》新纳入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办法》要求,在食品生产环节增加对特殊食品的监督检查要点,其检查内容还应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在食品销售环节,增加对食品安全自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检查,增加对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此外,内容还增加了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等要求。
《办法》特别提到,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定位A、B、C、D四类,要求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办法》还明确了及时追溯、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更好落实《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作为《办法》的配套表格,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工作。
总局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根据需要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对涉及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程序要求、记录填写、结果处理等事项进行全面培训,提升基层检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