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印发通知,明确今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30元,2023年达到每年每人不低于350元。
通过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和特殊病种待遇保障、住院保障、医疗救助等,确保医保基金政策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按病种(DRG)收付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省财政已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13.3亿元支持政策落实,共惠及2800万城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