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会延误两个小时。如果急救及时,这孩子很可能生还,太让人痛心了”“人命关天呀,以后还会不会出现类似的问题”……近日,“郑州‘120’延误救治女大学生”事件成为河南郑州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人们在为病逝女大学生彭某君深表同情的同时,呼吁构建一套更规范、高效、便民的急救机制,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月3日,彭某君的父亲在微博发文称,其女儿是河南大学大三学生,在5月17日突发身体不适,拨打“120”求助,但因地址提供不清,“120”表示无法派车。女儿舍友发现其昏迷在宿舍,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救护车赶到学校将女儿送往医院。此时,距女儿拨打“120”已经过去约两个小时。
之后,彭某君生前与“120”接线员约8分钟的通话录音被上传网络,迅速引发热议。录音显示,通话前半段,彭某君呼吸沉重,说话声音较小,“120”接线员多次与她确认位置;通话后半段,彭某君说话困难,难以直接回复接线员问题,并带有哭腔,接线员则表示不说清楚位置无法派车。
6月3日晚,郑州市卫健委发布通报称:郑州市卫健委已成立专项调查组,正对该情况进行调查。6月6日深夜,郑州市发布“120”延误救治事件调查和问责情况通报,确定此起事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对急症患者病情判断有误、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足、重要事项上报制度执行不力。对5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彭某君同学的离世表示深切哀悼,向逝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同时诚恳向家属和社会道歉,全力配合家属处理好善后工作。
“此次事件教训太深刻了!”郑州市医疗急救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系统内部正在查漏补缺,通过提升院前急救水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规定都有,但在落实上出现了偏差。”一位业内人士说,早在2013年,郑州市就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在接到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调度指令后4分钟内派出急救医疗车辆和急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保存受理的急救信息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120”紧急医疗救援纳入本市应急联动系统,实现与“110”“119”等应急信息共享。
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对于急救患者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在患者无法说清具体位置的时候,‘120’应积极主动联合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采取有效的处理方式。”这位业内人士说。
“‘120’急救中心在民事活动中与患者处于平等关系,鉴于其公益性质,当患者拨打电话寻求急救时构成要约,急救中心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受访的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120”接到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前往救助,违背其对社会的承诺,造成延误救治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院前急救医疗纠纷最常发生争议的阶段为现场急救阶段。
2017年4月7日16时41分,一名孕妇突发脑出血,10分钟内3次拨打“120”,但无救护车到达抢救,后由他人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20”急救中心曾于17时10分和16分回拨电话,但未派车到达事发地。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回拨电话时隔30分钟,明显延误了孕妇及孕妇胎儿宝贵的院前抢救时间,判定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余元。
2015年6月9日13时16分,一名女子在家中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困难,其家人先后8次拨打“120”。急救人员于13时42分出诊,13时49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死亡。法院认定,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亟待建立信息共享急救机制,为患者急救赢得宝贵的救护时间。”受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2020年,国家卫健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城市地区建立以急救中心为主体,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城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农村地区建立县级急救中心、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三级急救网络。
“这些规定意味着‘120’急救中心拥有院前急救指挥调度权,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访的法律界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