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孙红丽)彩色隐形眼镜是爱美人士的“刚需”,却忽视了它可能对眼角膜带来的伤害和潜在安全风险。一些商家在广告中进行不当引导,制造容貌焦虑,强调美化作用,忽视对使用安全风险的提示,使得一些原本视力正常的消费者热衷于购买、使用隐形眼镜,导致这类产品被任意、过度使用。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发布了一起某公司在销售软性角膜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时因广告中使用“0感舒适”等含有安全性断言、保证的用语被立案调查的案例。
隐形眼镜属于医疗器械
2021年4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某公司在开设的天猫网店上销售隐形眼镜时,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遂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2021年3月8日起,当事人在网店上架一款名为“月半高光美瞳日抛30片小直径正品大牌隐形眼镜盒10非半年抛轻瞳”的隐形眼镜,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在该产品的销售页面中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查,广告中还使用了“0感舒适”“安全放心”“让佩戴更加安心”等含有安全性断言、保证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相关规定,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当事人为了销售医疗器械产品,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在广告中使用“安全”“安心”等用语,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断言保证,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要盲目、过度追求美容化妆功能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隐形眼镜其使用时长期接触角膜,对眼角膜有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被列入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隐形眼镜的护理液同样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隐形眼镜时:不要盲目、过度追求美容化妆功能,应该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要选择具备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正规经营机构购买产品,首次使用前应当到实体店或医院进行详细检查,确定自己是否适合使用隐形眼镜,根据自己的眼部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眼睛参数的隐形眼镜。
另外,应当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等,注意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按照说明书规范佩戴使用隐形眼镜。
注意佩戴时长,超时佩戴会导致镜片的抗菌能力、透氧性下降,缩水量减少,容易产生眼干涩、视疲劳、眼酸、异物感、眼睛烧灼甚至视物模糊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