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执行】
近日
龙南法院审结了赣州市A公司破产清算案
(资料图)
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
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的和解协议
这是该院首例“自行和解”的破产案件
基本案情
赣州市A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债权人赣州市B公司及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对债权人赖某某共负有两笔债务合计 18万余元 。经执行,赣州市A公司均未清偿完毕上述两笔债务。
赖某某向龙南法院 申请赣州市A公司破产 ,龙南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赖某某对赣州市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赣州市A公司认为公司还有经营可能, 欲挽回企业继续经营并承诺会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各债务履行完毕 ,向法院表达出想与债权人和解的意愿。龙南法院考虑到债务人企业所负债务数额不大,若按破产清算处理,公司现有财产变现价值不大,各债权的清偿比例较低,公司亦无继续经营的可能且各方当事人均有和解的意愿,认为本案 具备破产和解的条件 。
龙南法院遂指导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积极开展工作,协助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拟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多次沟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最终自行 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期限和方式 ,该公司将在和解成功后立即重新启动经营。根据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龙南法院裁定 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由此,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新生”。
本案系债务人从被动破产清算转为主动自行和解,龙南法院灵活运用破产法律特殊规定,这不仅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也有利于债务人重获“新生”,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是龙南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稳定的又一具体体现。
下一步,龙南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促进民营经济法治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秉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积极创新“破产和解”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帮助困难企业“涅槃重生”,为龙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来源:龙南法院
编辑:刘涛
复审:张一骁
审签:薛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