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一头连着养殖业发展,一头连着食品安全。广东作为猪肉消费大省,把好动物防疫关是保障人民群众肉品安全的关键。近年来,广东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3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条例》修订完善了生猪养殖、运输和屠宰全链条监管规定,确保生猪养殖及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生猪养殖实行产地检疫  

养殖端是动物防疫的第一道关口。《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环节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并按照要求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定期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同时,广东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制度。据了解,生猪离开产地前,货主需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不能离开产地。

增加动物调运管理专章,生猪“点对点”调运写入法规  

据了解,自2018年8月我国确诊发生第一例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全国范围内有多起疫情是由生猪违法违规调运引发的。加强动物调运管理,开展分区防控,推动“调猪”向“运肉”转变对于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意义重大。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检疫等动物防疫制度,增加“动物调运管理”专章,对入省动物指定通道、入省动物管理、生猪调运、调运中查处动物处理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条例》明确提出,经道路输入广东、过境广东的动物,以及输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以铁路、航空、航运等运输方式输入动物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提供相关运输凭证以备查验,否则将最高处5万元罚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或者未提供铁路、航空、航运等运输凭证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

《条例》明确,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种猪和仔猪应当直接运抵饲养场所种用或者育肥,肉猪应当直接运抵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运输途中,不得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否则将对货主处生猪货值金额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猪肉供应链以“调肉”为主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倡导、国际社会普遍通行做法。广东在“调猪”变“运肉”方面积极探索,畅通运肉渠道,《条例》提出广东省内流通的动物产品,已经检疫合格且满足可追溯条件的,不再实施检疫,极大简化了畜禽产品分销相关手续和流程。

实施定点屠宰制度,严把检验检疫关

屠宰环节是动物产品流向市场前的最后一环,做好屠宰监管对于放心肉显得尤为重要。《条例》明确,广东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只有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场方可屠宰生猪,入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是经产地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场对入场生猪进行严格查验登记,无证生猪不得入场屠宰。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东积极构建动物检疫信息可追溯机制。《条例》明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遵守动物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和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确保生猪来源可追、生猪产品去向可查。未建立并遵守动物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可能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正式实施,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严把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每一道防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生猪养殖、屠宰到市场销售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将进一步构建,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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