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此外,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商品作出额外承诺的,应当信守承诺。

人们在网购时最容易见到的现象是,一些经营者在网店内或者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对此,大部分消费者由于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将其视为经营者的常规操作来遵守,甚至在买到不尽如意的商品后,也会为了遵守前述规则而迁就经营者。

其实,消费者的“不较真”反而让部分经营者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地蚕食消费者正当权益。这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孤立无援,很难与在商品质量、信息技术、交易规则等方面掌握资源的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博弈、抗衡。

上述司法解释坚定地站在了消费者一边,有力捍卫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签收商品只代表消费者收到了商品,在消费者尚未拆封验货前,无法对商品质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作出判断。商家“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的“格式条款”显然不合常理。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4类商品外,消费者对其余商品均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而根据司法解释,商家在销售时未必明确告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明确认可的话,消费者也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此外,商家对前述4类商品之外的商品作出承诺的,不得反悔。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当前较为流行的网络直播带货,上述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将直播平台及带货者视作网络经营者予以对待。故根据该司法解释,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请求直播营销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直播平台须尽到相应的审核把关责任,否则就得担责。

总的来说,该司法解释站在了消费者视角和常识角度,让弱势的消费者不至于处处被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算计。特别是,司法解释否定了网络平台和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相当于废止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霸道做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以及权益维护过程中,将不再担忧受到不平等对待,这也倒逼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合规经营,打造更有利于消费者体验的购物环境。(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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