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孙红丽)针对业界关注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是否可以配制、灌装化妆品问题,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近日在官网进行了解答

国家药监局表示,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国家药监局指出,按照《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美发机构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也不得擅自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但依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中使用方法,现场调配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的情形除外。

另外,宾馆、洗浴中心、婚纱影楼、月子中心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据了解,今年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办法》,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突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如,对委托生产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美容美发机构使用化妆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强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要求。

相关条例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第四十一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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