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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俗称“生鲜灯”,12月1日正式实施后,使用此类灯具属违法行为。
为提高公众知晓率,8月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黑龙江都市频道《新闻夜航》栏目组,通过现场检查对《办法》进行宣贯。
监管人员对我市生鲜超市开展随机检查,选取肉类及果蔬等食用农产品,经过“生鲜灯”与自然光源对比,发现“生鲜灯”确实具有“美颜”效果,肉类蔬菜看起来更加新鲜,但这种照明手段并不能真实反映食品的实际状态和保鲜程度,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监管人员现场告知经营者,12月1日前务必更换符合法律规定的照明灯具。
下一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措施,持续加强宣贯力度,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换灯具,12月1日后,严查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还原食用农产品“真本色”,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