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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马超报道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对生态环境领域内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20种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
此举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种违法行为包括: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未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等。
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违法事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通过执法人员告知违法事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市场主体签订承诺书及时改正,并上传至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智慧监管系统,市场主体按承诺期改正后,经执法人员复核确认后案件办结。达到纠正违法、消除隐患、提醒警示、教育引导、预防再犯的执法目的,让执法更有“人情味”。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违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执法实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出台,将进一步释放我市市场主体经营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