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峡都市报曝光了一起“购买椰青发霉维权遇阻”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超市却以“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只能带着小票和椰子到店退钱或换货”,无法和消费者达成一致。
(资料图)
投诉简介
林先生告诉记者,2023年5月31日21时30分,在晋安区长乐北路大润发(王庄店)购买了一个9.9元的椰青,当天便喝完了。6月1日清晨,林先生感觉肚子十分不适。于是,他拿起椰子,剥开覆盖在其外面的塑料包装,发现椰子底部布满了大量霉菌,发红又发黑,甚至蔓延至椰子的侧面。随后,林先生就拿着椰子前往大润发(王庄店),与商家进行协调,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最低下限1000元,遭到商家拒绝。超市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林先生,只能带着小票和椰子到店退钱或换货,但不能得到1000元赔偿,因为“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林先生后来又到椰子专区,对在售的椰子一一翻看检查,发现很多椰子底部都有霉斑。记者接到林先生报料后,来到大润发(王庄店)椰子专区,只见整箱包装的椰青一箱箱地叠放在地。记者注意到,箱子上写着,这批椰子的发货日期为5月18日,包装上写明需冷藏保管。此外,箱子上还放着30多个散装椰子,每个椰子表面都包裹着塑料包装袋,只露出底部。记者随机拿起10个椰子查看,其中4个椰子底部有发霉现象。
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明确指明食品是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也就是说食品的概念是涵盖食用农产品的,发霉椰青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调整,消费者要求1000元的赔偿是有依据的。
椰青发霉可否免责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对关于对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如下:“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显然,发霉椰青不属于能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的农产品,不在免责范围内。
超市管理不善应担责
从消费者和记者现场反映情况看,超市存在管理不善,椰子包装写明需冷藏,超市叠放在地,未按规定储存,也未对发霉异常的椰子进行及时处置,未能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相关部门查处的同时,也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经了解,超市已与消费者理赔协商达成一致,并对超市内椰子进行了处置。
消费提示
消费者购买椰青这类水果时,要留意外包装,查看日期及存储条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椰青进行按压和闻嗅,从弹性和气味对新鲜度进行判断,不要购买颜色发暗或有霉斑的椰青。若购买食用后,出现健康异常情况,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证据,与经营者沟通理赔,无法达成一致时,向相关部门求助。
相关法律: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