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19年开始,韦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经营一家串串香餐饮店。2019年12月,汪某进入该店担任厨师,负责配置火锅底料。

在该店铺经营期间,老板韦某为节约成本,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安排汪某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并掺入到火锅底料中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现已查明该店经营期间所销售的含有回收废弃油脂的火锅底料金额达258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汪某在生产、销售的锅底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废弃油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韦某、汪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扣押在案的不锈钢盆两个,干料中桶一个,餐厨废油放置桶一个,汤匙一个,汤料桶三个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汪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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