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2日公布。

同时,海关总署宣布,此前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废止。

《办法》指出,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食品进口方面,《办法》表示,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此外,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中国境内食品安全隐患,或者海关实施进口食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进口食品,或者发现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进口食品实施提高监督抽检比例等控制措施。

在食品出口方面,《办法》要求,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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