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 《澳门文物名录》是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护之文物名单,类别分别有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已评定之建筑群和已评定之地点。

2、《澳门文物名录》是在1992年11月18日由澳门总督韦奇立批准公布。

3、被评定建筑物之周围,由于保护建筑物感观或因空间或美观的理由,与其互相有关系,故设有保护区,属该等财产不可缺少的部份。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