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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富为非法获利,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没有相应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自家的自建房一楼及搭建于毗邻的工棚设立生产假冒洋酒的工场,并购进一批低等级、低档次的白兰地洋酒及其它散装洋酒作为原料酒,还购进假冒多家知名品牌洋酒的酒瓶、包装盒、酒标、木塞等包装材料,以及吹风机和封口机等设备,用于制假生产。黄某富通过微信与购买假冒洋酒的人员联系交易后,利用购进的原料酒按相应的比例进行勾兑、灌装,并使用购进的酒瓶、酒盒、木塞等进行封口和包装,生产假冒品牌洋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

在此期间,黄某富的父亲黄某茂在黄某富的纠集下,到制假工场参与制假生产。物流人员黄某鑫在办理快递邮寄业务过程中,发现黄某富寄送的是假冒洋酒,为非法获利,遂帮助黄某富邮寄销售的假冒洋酒,还帮助黄某富收取部分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富、黄某茂、黄某鑫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富系主犯,应按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黄某茂、黄某鑫系从犯,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黄某富、黄某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黄某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潮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高档酒的消费日益增加,面对高利诱惑,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而从中牟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等商品时,要注意辨别,尽量从正规渠道进行购买。一旦发现购买的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吴湉 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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