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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下午,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王某等7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10个月,罚金7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35万元;判处其他5人有期徒刑2年8 个月至10个月不等,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没收上述人员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1年7、8月份,杨某、王某等人购置了切肉机、封口机、电冰箱、数控冻肉切片机、真空包装机等生产设备,成立食品加工窝点。通过购买冰冻鸭板肉,加入牛、羊肉香精粉等材料,将鸭板肉加工成肉卷。被告人分别在多个电商平台上注册了数家商铺,在各自注册的商铺中冒充牛、羊肉卷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案发后,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沭阳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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